各项目负责人:
根据《江苏省教育厅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办法》)要求,定于近期开展2024年度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中期检查和结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期检查工作
(一)检查范围
1.2023年立项的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一般项目及专题项目;
2.2022年及之前立项且未参加或未通过中期检查的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与重点项目。
(二)检查内容
在研项目研究进展情况、阶段性研究成果完成情况以及经费使用情况等。
(三)检查要求
项目负责人对照《项目任务书》填写《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书》(见附件1, 以下简称《中期检查报告书》),同时将正确标注的研究成果原件及复印件报发展合作处审核。中期检查材料包括《中期检查报告书》、《项目任务书》复印件及阶段性研究成果复印件1套,所有材料按序用A4纸双面印制并装订成册。
二、结项验收工作
(一)验收范围
已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研究任务符合结项要求的各类别项目。对未完成《项目任务书》既定研究任务的项目,一律不得报送。
(二)验收内容
是否按照《项目任务书》完成研究任务并产生最终研究成果、对成果的学术理论价值与实际应用价值的评价是否存在署名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或其他学术不端行为;经费开支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等。
(三)结项要求
1.重大项目与重点项目的结项验收工作由省教育厅组织开展。项目负责人对照《项目任务书》,填写《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结项报告书》(附件2,以下简称《结项报告书》),同时将正确标注的研究成果原件及复印件报发展合作处审核。结项验收材料包括《结项报告书》、《项目任务书》复印件及研究成果复印件1套,所有材料按序用 A4纸双面印制并装订成册。
2.一般项目和专题项目完成《项目任务书》既定任务要求,最终成果为已正
式发表的论文、出版的著作或被采纳/批示的研究报告的,可直接申请结项。最终成果为未被采纳/批示的研究报告、未出版的书稿等形式的,须由依托学校组织专家鉴定结项,鉴定专家由校内外3名及以上所属学科或相关研究领域的高级职称专家组成,校外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通过专家鉴定结项的项目,学校应向省教育厅提交经专家签字确认的《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成果鉴定表》复印件 1 份(见附件3,以下简称《成果鉴定表》)。
3.结项验收材料包括《结项报告书》《项目任务书》复印件及研究成果复印件1套,所有材料按序用A4纸双面印制并装订成册。如有经省教育厅批准的《变更申请表》,其复印件须一并放在《项目任务书》之后装订。论文类成果需复印期刊封面、版权页、目录及论文全文,外文论文另附中文摘要及检索收录证明。报告类成果需提供完整打印稿及成果摘要、成果被采纳/批示证明材料的复印件,著作类成果需提供原件1份(原件不予退还)。其中《结项报告书》中经费使用情况需至学院财务处审核,请自行至真知馆104室审核盖章。《结项报告书》电子版发送至zy_zl_zjs@163.com,电子格式命名为:“学校名-姓名-项目名称-结项报告书”。
三、其他事项
(一)如有经省教育厅批准的《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重要事项变更申请表》(以下简称《变更申请表》,见附件4),其复印件须一并放在《项目任务书》后装订。
(二)项目成果在发表或出版时需在显著位置标注项目来源、项目名称及项目批准号,否则中期检查和结项验收时不予认定。
(三)最终成果为论文的,均应正式发表,用稿通知一律不予认定。最终成果为研究报告、书稿的,需要提供成果的查重报告,其中去除作者本人文献的复制比不得超过20%;以书稿结项的,还需提供正式的出版合同,正式出版后需报送省教育厅样书1 套。
四、项目清理工作
为保证项目管理的严肃性,根据《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将予以清理:
(一)2019年度立项的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各类项目,本次未按时提交结项材料或未通过本次结项验收者,一律作撤项处理;
(二)项目负责人被举报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违反科研诚信、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项目;
(三)在研究经费使用中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项目;
(四)项目负责人因长期出国、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主持研究工作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变更申请表》(附件4),提出自行终止项目,由学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门审批后集中报送省教育厅。
五、工作要求
请各项目负责人于2024年12月12日15:00之前将材料报送发展合作处。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晔(真知馆310)
联系电话:025-58662809。
发展合作处
2024年12月3日